理大生涉藏武器續審 辯方指警方使用酷刑 反對證物呈堂
發布時間: 2020/01/03 16:10
最後更新: 2020/01/03 16:21
22歲理大學生涉於旺角警署外疑被搜出打火機燃料及鐵錘等物品,早前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,案件今(3日)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。辯方指,警方拘捕被告後使用酷刑,故所檢取的證物不得呈堂。控方則指基於爭議牽涉酷刑條例及違反《基本法》,需時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,申請押後案件至2月10日續審,裁判官批准申請。
被告吳俊偉(22歲)早前否認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。控罪指他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,無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,即1個玻璃樽(樽口塞有一塊布)、1罐打火機燃料及1把鐵錘。
被告代表大律師郭憬憲昨提出反對案中10項證物呈堂,裁判官今釐清控方要求呈堂的理據。控方指,警方強迫被告穿上示威裝備拍照,具有「少少招認的成份」。控方大律師李國威則反對辯方剔除所有證物呈堂,只就4項提出爭議,包括檢取手機聲明書、被告穿示威裝備拍的照片、手機內的相片等,可以特別事項方式處理。
郭又指出,警方拘捕被告後,有警員以長警棍打被告左眼,根據《刑事罪行( 酷刑) 條例》下的定義,已屬於酷刑及違反《基本法》。控方則指,基於爭議牽涉憲法,需時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,申請押後案件處理。
裁判官批准押後,並拒絕辯方保釋申請,被告續還押候訊,案件將於2月10日續審,預計需時5天。
記者:林欣樂